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3.3.1.2.1 无货承运采购的油等费用抵扣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字体:    打印本页

2017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第二款)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五条)

 

附注一:网络货运可抵进项

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本公告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