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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3.1.1 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抵扣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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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税收争议:租入不动产的装修费,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要划分抵扣税额?】

税收争议:兼营简易计税: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全额抵扣?】

:配了操作人员的机械租赁(如挖机,塔吊等固定资产),既用于简易计税,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进项能全额扣除吗?

答:带操作人员的机械租赁,属于建筑服务,不能全额扣除,对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不过,如未配操作人员的机械租赁,符合本条规定,可全额扣除】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财税〔2017〕90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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