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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3.3.1 不可抵扣的企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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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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