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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3.3.2 不可抵扣的项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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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 40】人工费用能否纳入进项抵扣范围?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问题 29C 公司准备购买20 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 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收争议:自建不动产,兼用于非应税项目,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研究:如果是与经营管理等主观原因无关的非常损失,比如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的因素则无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 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 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 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 电梯、  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 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 器具等有形动产。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四款)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思考:哪些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

【提示:NOT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住宿、其他生活服务(如,植物养护)】

【《解读与适用》:本项不抵扣的范围限定为“直接用于消费”。未直接用于消费,如用于商务活动,则可抵扣。至于两者界限,有待进一步明确。】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一)贷款服务及直接相关费用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 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二)用于特定项目外的非应税交易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 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附注(一):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

近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就我国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在下一道环节可否作为进项税金抵扣的询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国税函[1996]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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