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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 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 指初级农产品。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
附注(一):外购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
附注(二):农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1、政策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第一条)
附注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
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税[2008]81号第二条)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第三条)
[财税[2015]97号第五条规定,本文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2、主要概念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税[2008]81号第四条第二款)
3、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8]81号第四条第二款)
附注(三):采取“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产品;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三、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附注(一):动物诊疗机构的征免税问题
1.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五条第一款)
2.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五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五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