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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2.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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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 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 指初级农产品。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

 

附注(一):外购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

 

附注(二):农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1、政策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第一条)

附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

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税[2008]81号第二条)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第三条)

[财税[2015]97号第五条规定,本文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2、主要概念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税[2008]81号第四条第二款)

3、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8]81号第四条第二款)

 

附注(三):采取“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产品;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三、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附注(一):动物诊疗机构的征免税问题

1.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五条第一款)

2.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五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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