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4.3.2.1.1 种子、农膜、农机、农药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字体:    打印本页
一、种子(一)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一条)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二条) (二)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 附注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
抱歉哦,此文章需会员才可以阅读,请登录!,或与微信(QQ):1606541041联系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