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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2.1.1 种子、农膜、农机、农药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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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子

(一)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

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一条)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二条)

 

(二)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

 

附注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种苗

另见

 

、农膜。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一款)

 

、农机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化肥”的规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税〔2015〕90号第三条)

 

附注(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第三条)

[财税[2015]97号第五条规定,本文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农药

(一)国产农药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停止执行

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

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财税[2003]186号第三条)

 

(二)批发零售的农药,免增值税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化肥”的规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税〔2015〕90号第三条)

 

附注1:农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药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第三条)

[财税[2015]97号第五条规定,本文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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