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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2.6 软件产品(包括动漫软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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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一)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二)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附注(一):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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