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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2.10.2 特定机构利息类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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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款)(一)业务范围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1.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财税〔2016〕46号第一条第一款)【税案探究:买入转售金融商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2.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财税〔2016〕46号第一条第二款)3.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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