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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2.10.3 集团统借统还业务;集团内单位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母子公司借款)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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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团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 附注(一):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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