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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5.5 征收机关、部门协作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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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机关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增值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税案争议“网上传输方式”进口软件产品,如何缴税?】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增值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解读与适用》:本款规定了海关进口、出口报关信息的提供义务。】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增值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解读与适用》:本款改“邮寄”一词为“寄递”;删除“自用”和“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的表述;改“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为“由国务院制定”。】

案例:未向海关申报特许使用费5万美元,是否构成“价格申报不实”?海关与税务机关皆对此分别征收增值税,是否构成重复征税?】

 

二、部门协作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解读与适用》:关于增值税涉税信息的界定。

税务机关认为,与增值税有关的所有信息,都应当被视为增值税涉税信息。但是这种不加限制的认定,极易造成税务机关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引发纳税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学界认为,纳税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课税信息才应被视为涉税信息,其必须满足征税行为的合法性、经济活动的关联性、征税活动的合目的性等条件。

笔者认为,相较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的私密性,增值税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所以可适当拓宽范围,以便宜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地开展税务征管活动。但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仍需满足一般涉税信息的构成要件。】

【《解读与适用》:金税四期,在金税三期的基础上,增加了“非税业务”。

金税一期,着力建设交叉稽核系统;金税二期,拓展了防伪税控;金税三期重点在以票控税;金税四期重点在以数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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