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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5.4 预缴税款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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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预缴税款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增值税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二、特定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值税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转让和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旗)的不动产;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附注(一):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准部门可以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

 

三、预缴税款的具体办法

预缴税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 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解读与适用》:相较于既有规定,把预缴税款独立成条。】

【思考:未按期预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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