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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5.3 计税期间、纳税期限、纳税申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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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期间、申报纳税期限

(一)销售行为的计税期间、申报纳税期限

1、销售行为的计期间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附注(1):季度计税期间的适用对象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适用于以下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2、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3、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解读与适用》: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考虑到有的纳税人不一定是当月1日开业,因此其申报纳税期间为“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以十日或十五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考虑到一个月内有多个计税期间,为减少纳税人报税的频次,规定为“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附注(2):小规模纳计税期间的确定

原则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一款)

 

企业选择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

[总局解读: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款)

 

2、销售行为的申报纳税期限

1)按次纳税的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 的,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纳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

【《解读与适用》:本款取消既有规定中的一日、三日、五日。

本款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计税期间的核定权。】

 

2)非按次纳税的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二)进口货物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四款)

【《解读与适用》:相较于既有规定“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十五日申报纳税”,本款规定“按照顾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更有利于海关的税收征管。】

 

(三)扣缴义务人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一)预缴申报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附件2

 

(二)纳税申报表

1、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归集服务。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用途确认时,需要填报对应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第一条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二条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1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附件1

 

2、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4

 

附注1:填表顺序

8月1日起请关注增值税报表填表顺序:

一般纳税人:附表1→附表3→附表1→附表2→主表→附表4→主表→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附表5→主表

小规模纳税人:主表→附表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主表→附表2(附加税费情况表)→主表

涉及到应税服务差额扣除的纳税人,还需填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差额征收资格纳税人适用)》

(内部资料)

 

(三)其他资料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三款)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七项)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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