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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7.3.1.2 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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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一条)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五条第二款) 一、报关进口时的填报要求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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