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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7.6.4 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管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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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一条) 一、适用范围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第一款)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第三款)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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