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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寻找兼职时,上海闵行某学校学生高某看到招募消息: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助转入转出钱款,就能获得报酬。进一步了解后,高某意识到,这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的渠道。但出于金钱的诱惑,高某还是决定参与。
高某认为,想赚大钱,还得形成规模。他找到学生顾某和师某等人,邀约一同参加。此后,高某负责与“上家”沟通联络、现场指挥和支付好处费。顾某、师某在高某的组织下,各自开立并出租3张银行卡。短短两个多月时间里,两人的银行卡总共流入诈骗资金50多万元。
实施犯罪行为后,几人惴惴不安。于是,高某、顾某决定投案。不久,师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考虑到顾某的在校学生身份、在案件中作用较小,对其决定相对不起诉,并通知其所在院校,建议对其予以处分;对师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而对主犯高某,则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以罚金5000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顾某、师某在参与犯罪活动时,高某并未明确告知出租银行卡是用于诈骗活动,但综合顾某、师某提供帮助的时间、次数,以及曾专门乘飞机到外地交付银行卡、简单的行为就能获得巨额报酬等情况,司法机关认定,顾某、师某应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是为非法活动提供帮助。
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细化明确了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今年7月底,“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准确认定帮信罪的“明知”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等等。
法官提醒,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与个人信息密切相关,不能出租、出售,也不能出借,更不能参与“刷单”“跑分”,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
——来源:2025年8月31日,人民日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