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企业所得税
2.2.5.7 参与棚户区改造支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字体:    打印本页


要点.png


导图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为鼓励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将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13〕65号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财税〔2013〕65号第二条)

1、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财税〔2013〕65号第二条第一款)

2、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财税〔2013〕65号第二条第二款)

3、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财税〔2013〕65号第二条第三款)

4、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财税〔2013〕65号第二条第四款)

5、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财税〔2013〕65号第二条第五款)

【笔记:《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城住字〔1984〕第 678 号,1985 年 1 月 1 日试行,至今仍在房地产估价、房屋维修、资产评估中广泛使用,无更新替代国标 / 住建部新版文件

本标准完损等级≠危房鉴定;危房单独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6、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财税〔2013〕65号第二条第六款)

 

二、申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财税〔2013〕65号第三条)

 

三、施行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13〕65号第四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