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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2.5.5.9.1 公益性捐赠政策、概念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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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图


一、政策

(一)限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8〕15号第一款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财税〔2018〕15号条)

 

1:年度利润总额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财税〔2018〕15号第三款

 

(二)全额扣除

1: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0〕21号第一条第一款)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财税〔2000〕21号第一条第二款)

 

2: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

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3]204号

 

注(一):扣除顺序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财税〔2018〕15号条)

 

注(二):结转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财税〔2018〕15号条)

 

二、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财税〔2018〕15号第一款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三条)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税〔2018〕15号第一条第二款)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三条)

 

1)公益性群众团体

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8118.html

 

2)公益性社会组织

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8117.html 

 

)公益慈善事业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二条)

 

1、公益事业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第一项)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第二项)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第三项)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第四项)

 

2、慈善活动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1)扶贫、济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第二项)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第三项)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第四项)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第五项)

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第六项)

 

附:宣传提纲

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实施条例将公益性捐赠界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规定,将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企业会计利润总额,并将年度利润总额界定为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这样更方便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有利于纳税人正确申报,体现了国家对发展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支持。

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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