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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7.3.1.2.3 建筑业跨区经营汇总纳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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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57号公告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156号第一条) 二、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未办理跨区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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