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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7.5.2 分月或分季预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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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缴期限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研究:提醒!预缴不准确可能产生滞纳金】【税收争议: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欠税,是否加收滞纳金?】【税收问答:企业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为什么无法填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 附注(一):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三条)[总局解读: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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