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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9.2.2.4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企业所得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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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第一条) 一、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第三条)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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