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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工伤认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认定过程中注销,是否意味着其赔偿责任一并免除?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为劳资双方明确了法律界限。
案情回顾:老张(化名)系星辰建筑劳务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星辰公司)的瓦工。2022年10月25日上午8时许,老张在连云港市开发区某楼盘项目作业时,从3楼坠落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多发性骨折及内脏损伤。2023年12月18日,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次年9月,老张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2024年12月,老张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仲裁,因被申请人星辰公司已于2023年8月25日注销而未获受理,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星辰公司股东系辛某、陈某,其注销登记材料中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该公司未为老张缴纳工伤保险。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星辰公司应向老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星辰公司虽于2023年8月25日注销,并在注销材料中承诺债务已清理完毕,但老张工伤事实发生于公司清算注销之前,公司却未对该项债务作出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股东辛某、陈某应对星辰公司所欠老张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辛某、陈某一次性支付老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过程组织者,依法负有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的责任。注销营业执照并非逃避工伤赔偿的“挡箭牌”。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或解散,该类“劳动债权”仍受《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保护,与其他债务同样具有清偿请求权。
为共建安全、公平、有序的劳动用工环境,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与必要的劳动防护,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劳动者也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安全。如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就医、保留证据,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2025年8月28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