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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3.1.1 居民纳税人的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的计税方式、适用税率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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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方式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税案争议:多年度的个人所得因用人单位原因被一次性支付,个税如何计算?】

 

二、适用税率

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附件)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附件)

 

)预扣率表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同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

 

2、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

附注(1):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国税发[2000]192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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