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个人所得税
6.3 汇算清缴的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字体:    打印本页
一、需汇缴的情形(一)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详见:…… (二)经营所得的汇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
抱歉哦,此文章需会员才可以阅读,请登录!,或与微信(QQ):1606541041联系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