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土地使用税
4.2.1.14 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5
【字体:    打印本页

一、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1、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第一条)

2、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附件3第3项规定,自2025年3月24日起,废止第二条中的“以及荒山占地”】

 

3、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第三条)

 

二、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国税函发[1990]853号

 

三、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1989)国税地字第141号第一条)

2、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989)国税地字第141号第二条)

3、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1989)国税地字第141号第三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