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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未公告的欠税,税务机关是否有优先权?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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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A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毛某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毛某应补缴增值税312.16万元、个人所得税2349.1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万元,合计2669.13万元和相应的滞纳金等。

该《税务处理决定书》生效后,A税务稽查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发现B法院已经于2024年6月6日对毛某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毛某的全部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A税务稽查部门向B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毛某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24年6月6日之前,税收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应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B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税务机关应通过税收强制执行等行政措施追缴企业欠税,对有关要求不予支持。A税务稽查部门提出复议,二审法院经审查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的规定,认为欠税在民事执行中要产生优先权需要依法进行公告,公告之后才具有对抗效力,维持了一审裁定。

 

 

——来源:2025年9月16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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