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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1.1 征税范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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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苏政发[1986]172号第二条)

凡在开征房产税范围内的一切房产,除特定的免税房产外,均应按《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苏政发[1986]172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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