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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1.1.1 征税的地域范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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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

关于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条第一款)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县城

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建制镇

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条第三款)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条第二款)

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

 

四、工矿区

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法规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条第四款)

 

附注: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法规,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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