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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的概念、征税范围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第一款)
附注(一):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1、征税的界定标准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第一款)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第二款)
2、计税方式
(1)自用的地下建筑
按以下方式计税:
①工业用途房产
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②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
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第二款)
③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第三款)
(2)出租的地下建筑
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第三条)
3、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财税〔2005〕181号第四条)
附注(二):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
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请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不属于房产的征税范围
(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第二款)
【税案警示:委建的新厂房,如何定价才能避免多交房产税?】
(二)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附注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