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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3.1.2.2.4 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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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

 

附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问题

1.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第一款)

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第二款)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第三款)

 

附注: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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