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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3.1.2.2.4 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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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第五条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按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与会计制度规定相衔接,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有关印花税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总局解读第二条第五项)

 

附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问题

1.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第一款)

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第二款)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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