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土地增值税
5.2.1 征收方法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8
【字体:    打印本页

一、一次性取得转让价款,或分期收款的

纳税人于项目转让后一次性取得价款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结清价款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参考资料JS2第四条第一项)

 

二、预收款方式的

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出应纳税额,再根据每笔预收价款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每次需缴纳的税额,于每次预收价款时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竣工后进行清算。

参考资料JS2第四条第二项)

 

三、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原则上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的,也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参考资料JS2第四条第三项)

 

四、房地产综合开发,一时不能按项目分摊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纳税人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一时不能按项目分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或项目竣工前无法计算实际扣除项目金额的,可先按建筑面积预算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峻工办理結算后,再进行清算。

参考资料JS2第四条第四项)

 

五、其他征收方法

除上述方法外,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其它征收方法。

参考资料JS2第四条第四项)

 


上一篇:5.1 纳税申报
下一篇:5.2.2 税款预征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