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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1.2 不征收契税的几种情形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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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国税函[2007]6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附件3第40项规定,本文中契税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同时废止]

[注:上述契税的规定废止——思考:这是否意味着契税的征收,严格以权属转移为要件?如无权属变更,即使实质转让、抵押、置换,是否不征收契税?]

 

二、持股比例变更、公司更名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税〔2012〕82号第五条)

 

附注(一):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 %的股权而于2000 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 %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税函[2002]771号

 

附注(二):国税函[2002]771号文对于其它企业是否普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文,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进行的批复,该批复仅是对宁波市财政局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因此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

因此,虽然您的问题与国税函[2002]771号批复完全相同但不能直接适用该批复,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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