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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契税
1.1 纳税人及相关概念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9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法》第一条)
【思考:变更房产登记名称需要缴纳契税吗?——不涉及改制重组、股权转让等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那么,由此带来的不动产权证的权利人名称变更,是基于企业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即不存在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
二、相关概念
(一)土地、房屋权属
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
【笔记:NOT房屋使用权】
(二)转移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思考:划拨土地,接受方是否需缴纳契税?——应在改为出让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计算纳税】
附注(1):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契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注(1)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法》第一条第二款)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契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附注1: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契税法》第一条第三款)
三、承受方应缴纳契税的特定情形
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目)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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