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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1.1 纳税人及相关概念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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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法》第一条)

思考:变更房产登记名称需要缴纳契税吗?——不涉及改制重组、股权转让等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那么,由此带来的不动产权证的权利人名称变更,是基于企业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即不存在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

 

二、相关概念

(一)土地、房屋权属

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

笔记:NOT房屋使用权

 

(二)转移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思考:划拨土地,接受方是否需缴纳契税?——应在改为出让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计算纳税

 

附注(1):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国税函〔2005〕436号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契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注(1)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法》第一条第二款)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契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附注1: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契税法》第一条第三款)

 

三、承受方应缴纳契税的特定情形

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目)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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