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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3.1.2.2.2 住房相关的减免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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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购买公房、集资建房、首次分房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

2、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款)

3、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三款)

思考:购得公房后,对外出售,是否按《契税法》第八条,予以补缴?

 

二、经济适用房

1、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五款)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六款)

 

三、个人购买住房

(一)政策内容

1、家庭唯一住房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项)

 

2、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项)

 

(二)政策享受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三项)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一条第四项)

[税总函〔2019266附件第七项规定,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纳税人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按规定减免契税时,需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第一条)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迅速将这一便民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措施落实不折不扣;同时,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第三条)

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第一条)

总局解读第六条: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具体怎么办?——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

1)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

2)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书面承诺办理,税务机关事后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联网比对等方式适时进行核查。】

 

(三)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三条)

 

四、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三条)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八条)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九条)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十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第一条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

 

五、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财税〔2013〕101号第三条)

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财税〔2013〕101号第四条)

[税总函〔2019266附件第八项规定,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的棚户区被征收人,在办理减按1%征收契税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结婚的)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第一条)

总局解读第六条: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具体怎么办?——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

1)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

2)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书面承诺办理,税务机关事后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联网比对等方式适时进行核查。】 

3)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

 

(二)主要概念

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财税〔2013〕101号第六条)

 

六、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三条)

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四条)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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