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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3.1.2.2.3 其他减免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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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财税〔2012〕82号第一条)

 

二、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1)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17〕55号第一条)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3)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财税〔2017〕55号第三条)

4)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与个体农民间或个体农民与个体农民间,为了耕作便利,而相互交换土地,经收具当地乡人民政府证明,区人民政府审核属实者,无论两方交换价值是否完全相等,一律免征契税。

54)财农范字第85号第三条)

 

(二)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7〕55号第四条)

 

三、个体户、合伙企业与个人之间房地产的互转

1、私人以自有的房地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为资产,因其产权未起变化,不征契税。

54)财农范字第85号第二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附件第6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 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外国分行改制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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