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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4.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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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契税法》第九条)

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一项)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改变用途补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改变使用条件补缴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办理权属登记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契税法》第十条)

 

(二)不需办理权属登记的纳税期限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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