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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4.2 纳税申报基本单位、纳税申报资料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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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申报基本单位

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一条)

 

二、纳税申报资料

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申报表:详见: 

【转让无证房产、土地,如何申报纳税?——参见

1、纳税人身份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十一条)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第五条第(一)项)

4、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第二款)

 

附注: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不能取得不动产发票的特殊情形)

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下列情形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

总局解读第二条第二款: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税案探究:以房抵债,卖方的税收由谁承担?如何计税?】

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二条)

3、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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