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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4.3 退税申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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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税情形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一)权属转移不生效、无效、被撤销

1、权属登记前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契税法》第十二条)

 

2、权属登记后

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四项第一目)

[原文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税案探究:经民事调解后解除房产赠与协议,可否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二)实际交付面积小于约定

1)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四项第二目)

2)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四项第三目)

 

二、退税资料

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1、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3、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4、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七条第二款)

 

[讲解:申请退税的流程,有哪些?——两步:(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合同等法律文书+退款凭证);(2)税务核实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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