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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有“机动车驾驶证”,为何法院仍认定无证驾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2
2024年12月,被告张某驾车与王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张某与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在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张某未取得我国机动车驾驶证。后王某亲属将被告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张某抗辩其虽未取得我国机动车驾驶证,但有国外机动车驾驶证,不属于无证驾驶,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抗辩张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我国机动车驾驶证,仍驾车上路行驶,其系故意行为,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虽持有国外的驾驶证,但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仍需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给中国驾驶证后方能驾驶机动车,张某未依法取得我国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即使张某无证驾驶,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赔付后可以向张某进行追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即国外的驾驶证并不能当然等同于我国的驾驶证,驾驶员仍应依法取得我国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被认定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后,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产生的损失最终由自身承担。
——来源:2025年9月22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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