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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种购置情形下的计税价格确定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购买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一款)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二条)
(二)进口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三条)
(三)自产自用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第一款)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第二款)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第三款)
(四)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获得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款)
《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二条第一款)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二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依据《车辆购置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要求,《公告》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改按发票价格征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二、计税价格明显又无正当理由的核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车辆购置税法》第七条)
三、外币的折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车辆购置税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