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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3.1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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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2月1日起,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入境携带的进口自用车辆(以下简称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免征关税。现对馆员进口自用车辆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税依据

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国税发〔2005〕180号第一条)

 

二、主要概念

馆员是指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国税发〔2005〕180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初定期将上年度馆员名单在总局服务器FTP://CENTRE /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上公布,请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及时将本地区人员名单下载,作为事后检查的核对资料。

国税发〔2005〕180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附件3第4项规定,自2025年3月24日起,本条改为:六、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外交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下发馆员名单作为事后核对材料。】

 

三、申报资料

馆员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见附件)原件;

国税发〔2005〕180号第三条第一款)

2)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国税发〔2005〕180号第三条第二款)

 

四、税务核办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将《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原件、护照复印件以及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并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税发〔2005〕180号第四条)

 

五、后续转让不补税

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如发生过户或转籍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就关税差价补征车辆购置税。

国税发〔2005〕180号第五条)

 

六、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5〕180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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