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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3.2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补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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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纳税人

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第二款)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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