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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3.3 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退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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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八条第一款)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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