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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附件第3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主要概念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第一条)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七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二批).doc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doc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doc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wps
【总局解读第三条】
(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信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信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信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依据现行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第六批《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随后税务总局、工信部发布的第六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六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第六批《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随后税务总局、工信部发布的第六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六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二、目录管理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第二条)
(一)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
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车型,应当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附件1)
(二)列入《目录》的流程
1、申请列入《目录》
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二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三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附件2)
②车辆照片及固定装置布置简图。照片及简图应当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照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见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三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附件3)
③证明进口车辆合法进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一致性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三条第三项)
2、目录审查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四条)
3、系统上传、免税办理
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第三条)
已经列入《目录》或《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接收到的上述信息推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六条)
附注1:简化操作流程
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操作流程,《目录》中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见附件4,以下简称《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五条)
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附件4)
附注2:已售出车辆的补办
《目录》或《清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车辆,申请人可以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或《清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机关按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传输信息、办理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七条)
(三)技术要求、目录、清单的调整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变化,适时调整《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八条第一款)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
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车型,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八条第二款)
(四)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5)同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十二条)
(五)政策衔接
1、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在2021年1月1日后继续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九条第一款)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税务机关继续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十条)
2、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
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九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不再更新《免税图册》。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九条第三款)
三、违法责任
(一)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发现申请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的车型,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违规车型从《目录》中撤销,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第四条)
(二)工作人员责任
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第五条)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