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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4.1.2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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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五条)

 

附注: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的相关规定,现就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与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一条)

 

(一)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编制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1)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名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二条)

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城市公交企业并逐级报送《名录》信息。省交通厅定期汇总、公示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退出、变更等信息,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名录》函送省税务局。《名录》的函送时间和方式由省税务局和省交通厅共同商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

省税务局应当及时将《名录》下发至所属各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

 

(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

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71公告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出具《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见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四条)

 

(三)税务办理减免税手续

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五条)

 [税总函〔2019266附件第四项规定,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时,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附件第2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丧失免税条件的补税

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六条)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本公告实施工作,省交通厅应当按照本公告《名录》格式重新汇总编制《名录》,并于2019年7月1日之前函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57),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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