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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4.1.3 其他法定减免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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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附件第1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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