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相关案例
消费者购买红木家具品类不明,是否构成欺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4
【字体:    打印本页

张某欲购买一套红木家具,在逛家具城时,看中某商家展示的一套红木家具样品,对款式、尺寸都比较满意,进而与商家洽谈价格,达成买卖合意。后商家李某将张某看中的红木家具样品送交张某,送货单上写明:大红酸枝中式沙发样品6/1套等。后因使用过程中出现雕花掉落等问题,双方就退换货发生争议,张某认为,该套沙发并非大红酸枝(学名交趾黄檀),而是微凹黄檀;并认为李某送货单上写明“大红酸枝”,与事实不符,存在消费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李某陈述,沙发确系微凹黄檀,微凹黄檀又称中美洲大红酸枝,交趾黄檀又称东南亚大红酸枝。送货单虽把这两种材质的家具均写为大红酸枝,但可以根据价格区别两种材质,交趾黄檀价格较高,张某支付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中交趾黄檀材质家具的价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客观上未严格、准确区分大红酸枝类具体红木材质,仅以“大红酸枝”这种俗称指代,易令人产生误解,存在一定瑕疵,但李某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恶意,也未牟取不当利益,且张某属于认货买货,以远低于交趾黄檀材质的市场价格买入,不应认定构成消费欺诈。综上,张某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应当结合有无故意误导或者隐瞒重要信息,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无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和有无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对于消费者明知因经营者不规范经营、疏忽大意,致使商品存在轻微瑕疵,但消费者货比三家后仍然购买该商品,之后又以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2025年9月24日,江苏法院网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