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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日,天刚蒙蒙亮,67 岁的费某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江苏南通某制衣厂上班。作为厂里的纽扣点位工和杂工,尽管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为了补贴家用,费某某依旧坚持在工作岗位上。然而,谁也没有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彻底打破了这份平静。
在上班途中,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周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猛烈碰撞。事故发生后,费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伤势过重,最终不治身亡。经过调查核实,通州区人社局认为费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最终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为索赔,死者家属将制衣厂告上法庭。
庭审中,费某某家属与制衣厂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产生了分歧。制衣厂认为,费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标准全额赔偿。而家属则认为,费某某是在工作途中因工死亡,理应获得足额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费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丁某某、吴某作为费某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某制衣厂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关键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该如何认定?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他们为用人单位和社会作出的贡献,也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避免过重的赔偿负担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承办法官表示,从工伤保障的立法本意来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或死亡后,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超龄劳动者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他们同样在为社会创造价值,其因工死亡后的权益理应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如果简单地按照全额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能会给一些中小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此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是对劳动者因工死亡给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其数额的确定应当与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能力、预期收入等因素相适应。超龄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能力逐渐下降,预期收入也相对减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按年龄递减的规则来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更符合客观实际,也更能体现公平正义。
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了判决。根据202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的标准,费某某死亡时已满67周岁,按照“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的规定,应按13年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最终,法院判令该制衣厂向丁某某、吴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16356元。
丁某某、吴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兼顾公平与权益
对超龄劳动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是对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一般适用对象的补充,旨在现行形势下对超龄劳动者给予特殊保护。关于超龄劳动者工亡补助金的数额认定,应从工伤保障立法本意、进城务工农民工老龄化形势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性质等多方面进行考量。本案中,参照人身死亡赔偿按年龄递减的相关规则进行赔偿,体现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障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和用人单位的可持续经营。
——来源:2025年9月23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