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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一天傍晚,王某、刘某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与此同时,小赵驾驶电动自行车、小李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小赵为躲避逆行的王某,小李为躲避逆行的刘某,小赵、小李两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小李连人带车摔倒受伤,造成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均承担同等责任,小李和小赵无责任。事后,小李将王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8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和刘某均未与小李发生直接碰撞,
但本起事故系因两人的逆行所引起。两被告的逆行属于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与原告小李摔倒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小李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违法行为,此种情形下,进行合理避让也属于正常应对方式。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据,应予采信。据此,人民法院判决由王某和刘某各承担50%的责任,各赔偿小李12.8万余元。
【法官心语】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唯接触论”
现实中,“无接触”交通事故场景多样,涉事人员常以“没碰到”推脱责任,但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无接触即无责”是常见误区。实际上“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因存在干扰、阻挡或者实施其他不当、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需承担事故责任。例如车辆转弯未让行,行人躲避时摔倒受伤,双方未发生碰撞;又或者车辆违停占用非机动车道,迫使经过的非机动车绕行时与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未与违停车辆发生接触。上述情况下,未让行车辆、违停车辆均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要件以因果关系为核心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案件中,判定侵权责任的核心在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未遵守交通规则,破坏了道路通行安全秩序,并将他人置于危险境地的,即便双方未直接接触,但基于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违法者应对其导致的后果负责。本案中,原告虽未与两被告的车辆发生直接接触,但原告系为避让逆行的两被告才与前车发生碰撞,两被告逆行属于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与原告摔倒受伤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两被告虽未与原告直接接触,仍应对该起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三、道路交通主体应共同构建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交通法规是保障道路安全的基石,任何违反交通法规、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只要威胁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并造成损害的,都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各类道路交通参与者而言,无论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步行,在通行中都要做到相互礼让,不争道抢行、不逆行、不闯红灯、不随意变道,只有大家共同遵守交通规则,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代表点评】
朱道义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养护管理部经理
这起非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对“无接触亦可担责”情形的典型适用。两被告逆行虽未与原告直接碰撞,但其违法行为迫使原告紧急避险引发事故,法院依据因果关系和过错原则认定两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合法有据。
长期以来,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少逆行一方常以“没碰到”为由拒绝担责,本案判决从法律层面打破了“无接触即无责任”的惯性思维,明确了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责任关联;从社会层面,彰显了法律对交通安全秩序的维护,对规范非机动车驾驶行为有积极引导作用,让“安全守法、失责必究”的观念更深入人心。本案以司法实践弘扬文明出行理念,推动形成共建共享的道路交通安全文化,为同类案件审理与社会治理提供了鲜活范本。建议以此案为契机,将裁判要旨纳入交通法规配套细则,用司法力量助推城市交通文明升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2025年9月16日,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