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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4.1 法定减免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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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由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不再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十项)

“纳税人办理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渔船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十一项第一目)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不再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十一项第二目)

 

三、警用车船;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不再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十一项第三目)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四款)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其所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不再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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