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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4.2.2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政策性减免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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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财税〔2019〕18号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的车辆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0]97号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财税[2000]97号第三条第一款)

本通知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0]97号第三条第二款)

 

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款)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第一款)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第二款)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0]42号第三条第二款)

 

五、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财税地字[1986]8号附件2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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